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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洵《养才》


苏洵
原文
    奇杰之士,常好自负,疏隽傲诞,不事绳检,往往冒法律,触刑禁,叫号欢呼,以发其一时之乐而不顾其祸。嗜利酗酒,使气傲物,志气一发,则倜然远去,不可羁束以礼法。然及其一旦翻然而悟,折节而不为此,以留意于向所谓道与德可勉强者,则何病不去?奈何以朴樕①小道加诸其上哉?夫其不肯规规以事礼法,而必自纵以为此者,乃上之人②之过也。
    古之养奇杰也,任之以权,尊之以爵,厚之以禄,重之以恩,责之以措置天下之务,而易其平居自纵之心,故不待放恣而后为乐。今则不然,奇杰无尺寸之柄,位一命之爵、食斗升之禄者过半,彼又安得不越法、逾礼而自快耶?我又安可急之以法,使不得泰然自纵耶?今我绳之以法,亦已急矣。急之而不已,而随之以刑,则彼有北走胡、南走越耳。噫!无事之时既不能养,及其不幸一旦有边境之患,繁乱难治之事而后优诏以召之,丰爵重禄以结之,则彼已憾矣。夫彼固非纯忠者也,又安肯默然于穷困无用之地而已耶?
    周公之时,天下号为至治,四夷已臣服,卿大夫士已称职。当是时,虽有奇杰无所复用,而其礼法风俗尤复细密,举朝廷与四海之人无不遵蹈,而其八议③之中犹有曰“议能者”。况当今天下未甚至治,四夷未尽臣服,卿大夫士未皆称职,礼法风俗又非细密如周之盛时,而奇杰之士,复有困于簿书、米盐间者,则反可不议其能而恕之乎?所宜哀其才而贳④其过,无使为刀笔吏所困,则庶乎尽其才矣。
    或曰:“奇杰之士有过得以免,则天下之人孰不自谓奇杰而欲免其过者?是终亦溃法乱教耳。” 曰:“是,则然矣。然而奇杰之所为,必挺然出于众人之上,苟指其已成之功以晓天下,俾得以赎其过。而其未有功者,则委之以难治之事,而责其成绩,则天下之人不敢自谓奇杰,而真奇杰者出矣。”
(节选自《苏洵文集》)
[注] ①朴樕:小木,喻凡庸之才。②上之人:高位之人。③八议:指朝议。④贳(shì):赦免。

译文
    奇特杰出的人,喜欢自负,粗疏、俊秀、狂傲、怪诞,不受规矩约束,往往冒犯法神,触犯刑法禁令,又喜欢叫喊呼号,以此表达一时的快乐而不考虑它的祸害。喜欢钱财沉溺酒气中,意气用事,自视很高,瞧不起人,志向气概一表露就超然远离,不能用礼法限制束缚。可是等到他一旦回头骤然悔悟,改变平日所为而不像过去那样处事,而留心于先前所说的可尽力达到的道义与德行,那样,什么弊端不能去掉?怎么能把对凡庸之才的要求施加到他们身上呢?他们不肯拘泥地遵从礼法,却一定迫使他们来做那样的事,这就是上面的人的过失了。
    古代供养奇特、杰出的人才,将权力交给他们,用爵位尊崇他们,用俸禄厚待他们,用恩德感化他们,用处理天下事务的重任来要求他们,改变他们平日自我放纵的心态,所以,不需要放纵,然后才可以享乐。现在却不是这样,奇特杰出的人才没有一点权力与职位,享有低微官食、斗升的俸禄的人超过一半,他们又怎么能不超越法规和礼节而求得自我畅快呢?我们又怎么能可以用法规逼迫他,使他们不能安心地自我放纵呢?现在我们用法律约束制裁他们,已经算逼迫了。逼迫他们而不停止,随着又用上刑法,那他们只有往北跑向胡地、往南奔向南越了。唉!国家安定没有事的时候,既不加以供养,等到不幸遇到边境有灾难发生,碰到繁杂混乱难以对付的事情,然后才用优厚条件下诏书召集英才,用丰厚的爵位、厚重的俸禄结交他们,那时他们早已经遗憾地离去了。他们本来就不是纯粹尽忠的人,又怎么肯默默地处在穷困无用的地方而罢休呢?
    周公时,天下号称为非常太平,四方异族已经臣服,上卿、大夫、士人也都称职。处在这时,即使有奇特杰出的人才也没有地方可重新起用,然而那时的礼法风俗尤其细密,整个朝廷及其四海的人没有不遵循实行的,而那时朝议的大臣中还有主张“由有才能的人来商议事情”。更何况现在还不完全安定太平,四方异族未完全臣服,上卿、大夫、士人不是都很称职,礼法风俗又不像周朝强盛时期那样细密,而那些奇特、杰出的人才仍有被官府文书和米盐生活之类所困的情况,这时反而可以不商议选拔英才并原谅他们的过失吗?应该怜惜他们的才能,赦免他们的过失,不让他们被办理文书的小吏所困,那么或许可以使他们发挥才能。
    有人说:“奇特杰出的人才有过失就免受处罚,那么,天下的人,谁不自称是奇特杰出的人而想免掉自己的过失。这样一来,最终只会使法律、教义造成混乱罢了。”我说:“这样做虽然会这样,可是奇特杰出的人才所做的,必定非常突出地出现在众人的上面,假如指着他们已成就的功业来告晓天下,使他们能够赎回自己的过失。而对那些未有功业的,就将难以处理的事交给他们去处理,并要求他们取得成绩,那么,那些人就不敢自称是奇特杰出的人,而真正的奇才豪杰也就出现了。”

苏洵《养才》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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